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的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以及事故的統計、分析。
第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事故調查處理中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的指導下,組織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特大事故的調查,參與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二)指導并督辦各地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批復工作;
(三)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四)負責收集有關事故資料,建立事故數據庫;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預防措施;
(六)參與起草事故調查、處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設立本轄區事故調查處理辦事機構。
第六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逐級上報,直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還應當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生一般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應當立即向設備使用注冊登記機構報告。
移動式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異地發生事故后,業主或者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并同時報告設備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逐級上報。
第七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二)事故發生地點;
(三)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四)事故設備名稱;
(五)事故類別;
(六)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第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季度的第1個月15日之前將所轄區上季度事故匯總表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將所轄區上年度事故匯總表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季度事故匯總表見附件1,年度事故匯總表見附件2)。
第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設立事故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有關事故的情況、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事故調查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成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參加。
特大事故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參加。
重大事故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市(地、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成立重大事故調查組,市(地、州)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參加。
嚴重事故由市(地、州)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參加。
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直接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移動式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異地發生的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按照本條規定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通知辦理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參加。辦理使用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協助調取設備檔案等資料,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 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需要聘請